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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2011-02-23 19:29:40 作者: 来源: [我要提问] 我要评论 [推荐] [收藏]



    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

    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

    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

    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

    在幼儿园活动的时候,多多在秋千上高兴地荡来荡去,几名小朋友也热心地后面推他,可是忽然之间,秋千的一侧铁链发生断裂,多多从秋千上跌下,造成右腿骨折。

    多多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幼儿园的玩具年久失修,幼儿园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同时,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所以发生事故。这种情况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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