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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管理案例:谁应为车祸埋单

2010-09-30 11:15:08 作者:佚名 来源:幼儿园 [我要提问] 我要评论 [推荐] [收藏]


    某幼儿园为了解除学生家长每日接送孩子的烦恼,决定对入园幼儿专车接送。该园遂与县运输公司签定协议,长期租赁三辆面包车,按孩子住所分三条线路来回接送孩子。某日,司机甲在接孩子上学途中车速较快,在紧急避让一违章横穿马路的行人乙时,车右前部撞上护栏,导致5名幼儿不同程度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后康复o5名幼儿家长认为幼儿园应对此承担责任,赔偿有关医药费、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必要开支,幼儿园则认为自己与运输公司签定了合同,事故发生在接送幼儿的途中,没有发生在幼儿园内部,应该由运输公司负责,自己没有责任。律师解答:本案中衡量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不是事故发生的地点,而是幼儿园在法律上是否承担赔偿的义务。幼儿交费上学与幼儿园形成了一种有偿服务关系,幼儿园有义务确保上学期间幼儿的人身、财产安全,幼儿园专车接送正是这种有偿服务的延伸。幼儿从家长身边被接走后,其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便转移到幼儿园了。本案中幼儿与运输公司并没有直接的承运关系,因此本案虽没有发生在幼儿园内部,但仍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可向运输公司和违章行人乙追赔。

    行为分析

    1.幼儿园既然享受了有偿收费的权利,便应承担赔偿风险的义务,此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尽管5名幼儿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车辆碰撞所引起,但幼儿并非坐公交车上学,其与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旅客承运关系,故其不好直接、单独起诉运输公司。

    3.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引起危害事故发生的人,或者造成事故发生危险状态的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违章行人乙横穿马路的行为引起了事故发生,因此乙也应当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4.幼儿园在改进、完善自己服务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相应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防治措施。

    法规摘要

    1.《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因紧急避险不当或超过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必须确保旅客人身、财产的安全,发生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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