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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名誉权不可侵犯的案例分析

2010-09-30 10:04:30 作者:佚名 来源:幼儿园 [我要提问] 我要评论 [推荐] [收藏]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幼儿园作为独立的法人,也享有名誉权,侵犯幼儿园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强强是某幼儿园中一班的小朋友,2008年5月14日午睡时,强强忽然抽搐、呕吐,值班教师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并将他送医治疗,但在途中强强不幸死亡。经诊断,强强是旧病复发而猝死。强强父母认为强强之死是幼儿园所致,多次上门找幼儿园的麻烦,在幼儿园墙上及周边建筑上到处张贴诬蔑幼儿园的大字报,严重影响了幼儿园的名誉。

  问题一:如果某幼儿园想对此向法院起诉,它起诉时需符合哪些条件?

  由于某幼儿园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所以它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某幼儿园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强强父母);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强强父母张贴诬蔑性的大字报损害了幼儿园的声誉,故请求强强父母停止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某幼儿园应按对方当事人(被告)的人数加一的数量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预交诉讼费。法院在审理后7日内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问题二:诉讼中强强父母指控某幼儿园是致强强死亡的凶手,某幼儿园应如何举证和取证来反驳强强父母的指控?

  某幼儿园应举出下列证据: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致害人或物和受害人;
    2.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
    3.幼儿园日常安全教育情况:
    4.幼儿园教师当时的行为;
    5.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因此,幼儿园在幼儿伤害等事故发生时要注意妥善保存这些证据。

  在取证时有一些证据幼儿园可能无法取得,如属于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必要的证人不予配合等情况,对此幼儿园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还有一些事实幼儿园没有能力自己予以认定,如伤亡形成原因、某些器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幼儿园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问题三:法院审理后判决强强父母停止侵犯幼儿园名誉权、消除影响等,若判决幼儿园对强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某幼儿园不服该判决。该如何应对?

  某幼儿园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发现确实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或错判、误判,可以直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另外,对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仍然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申请再审需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之内提出。

  问题四:强强父母不仅不履行法院要求其给某幼儿园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判决,反而变本加厉地侵害某幼儿园的名誉权。对此,某幼儿园应如何处理?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济赔偿部分则可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执行。并可依法对强强父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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