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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多少天

2012-08-14 21:51:16 作者:小编整理 来源:中国婴幼儿教育网 [我要提问] 我要评论 [推荐] [收藏]

快到预产期了,准妈妈们最常谈起的话题无非是“产假多少天”,并计划自己休假的时间。由于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所能享受的产假天数也有所差异。那么,产假多少天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江苏省规定: 
    基本产假::与国家规定一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该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浙江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基本从国家规定。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晚育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山东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基本从国家规定。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行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晚育假: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陕西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不足十五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晚育假: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河南省规定: 
    基本产假:与国家规定一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假: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开始休产假的时间
    国家规定产假90天中,可以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产假,但是如果你出现孕期不适、并发症或需要保胎,而不得不休息,可以请医生开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休息。
    有些准妈妈在第7、8个月就开始休息,而有些则坚持到生产的当天。有些女性身体状况允许,直到生产的前一天甚至在生产当天还在坚持上班。其实在上班时间里,有机会多走动、适当的忙碌,更有利于生产,而且也会利于自己生产后对于工作的了解和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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