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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事件的案例及分析

2014-9-5 11:44| 发布者:陈minmin| 查看:2839| 评论:0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发生于幼儿园里的安全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幼儿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一方面,处于高速生长期的幼儿具有爱玩好动的特性,对什么事都感到 ...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发生于幼儿园里的安全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幼儿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一方面,处于高速生长期的幼儿具有爱玩好动的特性,对什么事都感到好奇;但另一方面,幼儿的思维和行为 活动带有明显的随意性,自控能力差,又缺乏生活经验,不能准确地判断周围环境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幼儿更易发生安全事故。如果孩子在幼儿园里受到了伤害,谁该为伤害结果负责?为了避免这种伤害,幼儿园、老师以及家长又该注意些什么?
  在本期法官说法中,市法院的法官将为您做出解答。
     案例一:游戏中受伤后果谁来担?
  “这是怎么弄的啊?”2004年11月10日下午4时左右,正是幼儿园放学时间,来接年仅4岁的小天(化名)的父亲却发现孩子头部肿起个大包,左腿也不能动了。
  小天支吾着说:“有个小朋友推了我一下,我就倒在地上了,正好坐到一块石头上。”随后他指了指推他的小伟(化名)。小天父亲赶忙找到老师反映 这一情况。幼儿园李园长找到5岁的小伟,而小伟自己也说不清怎么推小天的。看着小天一直喊左腿疼,李园长赶紧和小天父亲把小天送进医院,医院一检查,发现小天是左腿骨折。为治病,小天花费医疗费1.3万元。
  小伟的父亲认为,孩子虽然推倒了小天,但这是在幼儿园发生的事件,自己孩子入托后,其监护权力应由幼儿园行使,孩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幼儿园 负责赔偿。而幼儿园认为,老师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孩子之间互相推是老师无法立即发现的,这是意外情况,所以幼儿园不该负责,小天受伤的损失应由小伟的监护人负责赔偿。
  几方最后争到法庭上。法院认为,对小天的伤害,二被告负有共同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二被告各赔偿小天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小天在幼儿园 入托,被小伟推倒摔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幼儿园负有补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 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
  5月31日,市法院一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幼儿间孩子打闹受伤,多数是幼儿间争抢玩具等原因而发生的,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学生的伤害也很难避免———因为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但教师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只有能证明幼儿园老师尽到了必要的监护责任,比如在放学时幼儿园老师要大家排队出门,前后都有老师监护,这时发生的突然推小朋友一下造成的后果,幼儿园才可以免责。
  法官还指出,在事故发生时幼儿园要想免责,还要注意尽自己的照顾及通知的义务。幼儿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照顾,不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为了防 止幼儿在发生事故后,因为疏于照料致所受到的损害,发生扩大或恶化的情形,教师应该在发生事故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案例二:玩滑梯摔伤幼儿园赔偿
  6岁的小鹏(化名)与同班其他小朋友一起来到幼儿园操场玩滑梯。由于滑梯扶手很矮,小鹏没把好滑梯扶手,结果掉到了坚硬的水泥地上。老师赶紧将其送到医院,经检查是左胳膊摔伤。小鹏的母亲接到幼儿园的电话,赶紧骑车赶往医院。听完事故经过,小鹏的母亲对幼儿园老师非常生气———怎么不看管好孩子呢?
  幼儿园方面也感到委屈:“不是我们不尽看管责任,这只是一个意外,是他自己不小心从滑梯上摔下来的,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孩子也太淘了,结果出了事故。对此,家长也该负一定责任。”一听这些,小鹏母亲更生气了,索性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今年5月31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鹏8000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小鹏系未成年人,负有管理和监护职责的幼儿园在组织小鹏进行游戏活动时应做到尽职尽责。由于幼儿园疏于管理,造成小鹏身体损害,幼儿园应承担过错责任。
  市法院一位法官评析此案时说,幼儿园的滑梯存在扶手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隐患,幼儿园没及时发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另外,幼儿园老 师疏忽了可能产生的危险,没有对小鹏加以保护,对此,幼儿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提醒幼儿园的是,如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压压板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 尽注意义务,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幼儿的活动,就很容易发生事故。
  法官说法
  幼儿受伤害责任咋划分?
  孩子在幼儿园出事了,幼儿园是否都有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幼儿园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免责?5月31日,记者采访了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
  宋刚认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防止学生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教师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 责任。这里的过失在本质上,可认为是一种“业务过失标准”。过错很大部分来自于教师的疏忽(当然,也有的是故意行为所致)。教师的过失行为导致幼儿园在处理很多的孩子伤害事故时,不得不以赔偿告终。
  其实,就幼儿园本身来说,对学生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 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 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以判断出,幼儿园与入托的幼儿之间是一种管理教育的关系(合同责任),而非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在幼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中,幼儿园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幼儿园不承担责任。过错的大小是幼儿园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幼儿园的是:幼儿园管理保护义务的时间范围应从幼儿踏入校门算起,直至离开。幼儿园应该根据学生年龄的大小,安排相应的教 师看护,进行正常的课堂教学、户外活动、饮食起居的监管。如果幼儿园未尽看管、监督之义务,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保护“花朵”防范在先
  孩子们在幼儿园的安全非小事,它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即使孩子在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经济赔偿,伤害事件所带来的躯体痛苦和精神伤痛,也将是一个孩子、一个家庭难以驱散的阴霾。
  防范胜于补救———幼儿是世界上最稚嫩的“花朵”。他们对周围的一切充满了好奇,但当面对危险时,幼儿自身的应急自保能力却很差。林林总总的幼儿园儿童伤害案件,如何判断案件责任的分担固然重要,但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幼儿安全,实际上更刻不容缓。
  四招应对
  幼儿园伤害事故
  针对幼儿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宋刚审判长给幼儿园支了几招。
  第一招:预防幼儿在游戏时受伤
  首先,教师应对将要做的游戏有充分的估计,如游戏跑动较多,活动量较大,就应选择较宽敞的场地,且最好是软地垫的;其次,游戏前可和幼儿一起说说该游戏的危险之处,让幼儿有意识地控制、保护自己。
  第二招:预防幼儿打闹伤害
  幼儿间的矛盾冲突也来自于利益关系,因此,一方面教师应采用故事表演等幼儿喜闻乐见的形式,教育幼儿要谦让和宽容,懂得分享是快乐的,要遵守规则,减少矛盾冲突;另一方面,教师要善于观察,幼儿间发生打闹应及时介入,帮助幼儿化解矛盾,将打闹伤害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招:教学设施要消除安全隐患
  有的幼儿园设备(如滑梯、攀登架等)陈旧、老化,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教师又未尽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对于陈旧、老化的器械,幼儿园要坚决更换,舍得花钱买平安。
  对楼道等易出事故的地方,可组织幼儿找找不安全的地方,并共同设置警示标志,如在楼梯两边画小脚丫以暗示按秩序走。教育幼儿在楼道等较危险的地方不奔跑、拥挤、攀爬。
  对室内环境设置的要求是,在设计制作幼儿用具时,要尽量向软、圆的标准靠近,如桌椅柜的边角是弧形的,墙壁和柱子做上软包,避免磕碰致伤。
  第四招:组织园外活动要计划周密
  幼儿园组织幼儿集体外出活动时,幼儿到了新的场所,接触的环境、人和活动内容都是新鲜的,情绪容易兴奋,很容易出事。对此,幼儿园一定要事先 做实地考察,并与合作单位取得联系,互相沟通活动方案,甚至进行细节推敲,尽可能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制定《外出活动意外事故预案》,将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位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职责。另外,活动前和活动中,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如遵守交通规则、 不单独行动、不触摸危险设施、不吃陌生人食品等,减少来自幼儿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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