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幼儿园:
为了规范我市幼儿园的保教行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育教育质量,现将《福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组织辖区内的所有幼儿园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规范保教行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从实际出发,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树立“一日活动即课程”的思想,将保育、教育渗透于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 幼儿园应树立整体教育意识,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逐步实现幼儿园、家庭与社区教育的一体化,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应加强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提供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需求的师资保障。
第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六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以增强体质,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技能的协调发展为目的,开展适宜幼儿身心发展的各类活动;不得开展和参与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生理、心理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小学化教学。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七条 教职员工应依法治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运用法律维护幼儿园、教师和幼儿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园进行宗教宣传和迷信活动。
第八条 教职员工应爱岗敬业,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努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第九条 教职员工应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不搞以教谋私,不收受家长的礼物,不向家长和幼儿推销教玩具和书刊等,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条 教职员工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家长和幼儿。密切与幼儿家长的联系,平等、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家长。应建立民主和谐的师幼关系,以“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为宗旨,关心、尊重、爱护每一位幼儿,平等地对待和评价每一位幼儿。采取正面教育的方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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